硬盘数据恢复 http://www.rising.bj.cn “钞票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大家很熟悉吧?这是每一家银行柜台上的一个提示牌,意思就是取到钱要当面点清楚再离开,要是离开这个窗口发现钱少了,那不好意思,自己负责,与银行无关!表面看来像没有什么不对劲。 实则这是银行单方面制定的一条“霸王条款”,储户对此也是深恶痛绝,一旦出现点失误就深感其中霸道。这下好了,邓女士就挑战了一下这条“霸王条款”。 在重庆武隆的邓女士去银行办理销户手续,要把账户里的款项都取出来,银行柜员失误多给了9000元,邓女士一看眼前“钞票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警示牌子,心里想啊,这你们银行定的规矩,自己也得遵守吧?你不点清楚就给我了,那责任你们得自己扛,做生意得讲诚信不是?于是邓女士也没提醒柜员拿着钱就走了。 随后柜员发现钱给错了,赶急联系上邓女士,邓女士不干了,这么大一间银行,自己定的规矩自己不遵守是吧?这太没诚信了吧?这不是“霸王条款”吗?就只欺负客户是吧? 不还!爱咋咋的! 银行看邓女士也是块滚刀肉,扯不明白了是吧?那好吧,银行把邓女士告上了法院了! (来源:重庆武隆法院) 图片来源网络 案件经过: 案发当天,邓女士要去建设银行的一个网点去注销一张不怎么用的银行卡,卡里面还有金额1010.82元,邓女士表示要把里面的钱全取出来后,把这张卡给注销掉以后不再使用了。 于是柜员开始进行一系列的消户流程,一切看起来都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就在取出余款1010.82元的时候就出现了问题。 柜员当时一时大意,把1010.82看成了10100.82,看多了一个零,金额足足多了10倍,于是她随后从柜子里拿出一摞整整齐齐的百无大钞,另外加一张单独的百元大钞递给了邓女士。 这100张百元大钞与10元百元大钞,重量肯定是很显然易见的,闭着眼睛都能摸得到是搞错了的,但是这贪便宜的心理呀,在这短时间内有可能谁都会有,并且没有时间作出那么理性的决定,这时的邓女士把钱拿到手的时候心中也是纠结不已,到底要不要提醒一下工作人员呢? 正当邓女士做着激烈的心里斗争的时候,她抬起头刚好看见了柜台上放着一面提示牌,上面写着“钞票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几个大字。 这下好了,邓女士马上就想,这可是银行自己定的规矩呀,总不能说话不算数吧?这应当就是银行与客户之间签定的合同条款了,既然是合同条款,那双方都得按合同办事,这说法没错吧?是这个理吧? 客人取款需要当面清点,否则责任自负,反之,银行亦然! 于是邓女士决定不提醒柜员,拿着钞票就走了。 邓女士走了之后,柜员完全没有察觉出错了,直到当天下班开始盘点的时候才发现少了9000元账上一直平不了,这时调出监控才发现在邓女士这里出了差错。 发现这一情况后,工作人员赶忙联系了邓女士,要求其退还多支取的9000元。 邓女士早就有了心理准备,她没有否认自己多拿了9000元,也没有表示要还这9000元,而是理直气壮的提配银行工作人员:“同志,钞票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这是银行制定的条款,银行也要遵守,要讲诚信,目前已离柜,自己概不负责了。” 银行工作人员耐着性子与邓女士沟通,希望友好协商处理此事,希望邓女士如数归还多给的9000元,邓女士坚决不干,她表示,你们银行是不是太不讲道理了?你们银行要是给少了钱,我们讨要却无门,连个监控都没有权利调取,一切责任都推到客户身上,银行多给了钱却不遵守自己定的规矩,这是立“霸王条款”? 邓女士态度很强硬,就是不还那9000元。 银行方面看邓女士态度强硬,觉得和她都讲不通道理,只好报了警。 图片来源网络 当民警联系上邓女士,好说赖说之下,邓女士很不情愿之下用微信给柜员转了1000元,然后一边气呼呼地说微信没钱了,没钱给了,就以此为由不再还剩下的8000元。 银行方面只好再与邓女士做沟通工作,多次催收无果,银行把邓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退还不当得利8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邓女士偿还银行存款8000元。 邓女士事后还气了一段时间,觉得银行实在太欺负人了。 图片来源网络 说实话的,银行的大厅里的“钞票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这样的提示牌,从字面来看就不难理解,这确实是一款霸王条款,很显然银行单方面立此条款最重要的作用应该是提醒客户注意现金的清点,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从这方面出发其实是件好事,也无可厚非。 但是为什么会被客户称之为“霸王条款”,储户对此也是深恶痛绝,因为一旦出现失误,一旦出现点失误银行总会拿此条款作为失掉责任的理由,这让客户非常的头痛。 所以这次受害者变成了银行,邓女士的作法还得到不少网友的支持,觉得她为大家出了一口气,让人看了唏嘘不已。 但话说回来,如果真正出现失误,“离柜概不负责”真的可以概不负责吗?从法律角度分析,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显然不是。虽然这是银行单方面霸道制定的一条格式条款,可以看成银行和储户之间的协议(参考民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但是双方的合同内容并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果与法律相抵触的话,不管是银行,还是储户,该负责,还得负责。 图片来源网络 我们从法律层面看这件事情。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当事人不当得利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利益。 如果得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属于不当得利,利益已经不存在的,无需返还。如果得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属于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利益并赔偿损失。如果得利人将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案件事实:具体到本案,邓女士与银行是合同关系,邓女士的合法当利应是是存入银行的本金以及银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利息,也就是1010.82元的余额。 除此之外的9000元就是不当得利了,按照《民法典》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9000元是要如数归还银行的。 另外有人会存在一个疑问,银行的这条“钞票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如果银行少给了钱,储户是不是就没办法拿回属于自己的钱财了呢? 实际上根本不必担心,霸王条款根本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民法典》第797条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以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显然,银行制定的离柜概不负责条款,不合理地免除了其责任,排除了储户的主要权利,应当认定为无效。 所以,如果真的发生了银行少支付了钱款,储户大意没有发现,等到离开柜台后才发现的情况,银行也构成不当得利,其占有没有法律依据,储户当然也能够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请求银行返还不当利益。 即使,银行以“离柜概不负责”的合同约定进行抗辩,也是无效的,因为该条款本身就无效,而且还与民法典的规定相抵触。 所以大家根本不需要担心储户大意少拿了钱就拿不回来的问题,但是我们也得做个明白人,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那些贪小便宜的事情还是别干的好,人在做,天在看,不是自己的你迟早也理吐出来的,就像邓女士所做的,这10000元与1000元是个瞎子都能摸出来是搞错了的,却还是心存侥幸,其实其行为也是不太厚道,很显然是贪婪在作祟。 这吃相就有点不太好看了。 判决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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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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